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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筑企业的资质和业绩的关系

来源:发布时间:2017-05-22 10:12:19标签:

  建筑资质升级工程业绩说明 关于对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情况的说明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内容规定如下:

  一、建筑资质代办受理人员收到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工程业绩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审查人员在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备案,因此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资质代办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二)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其提供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在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因此在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暂时不做审查重点,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三)劳务企业申请升级的,只要审查其提供的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等、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四)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外地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暂时不做审查重点,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