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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工作中发起人资格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4-09-26 20:59:46标签:

江苏省建设厅 苏建定函(2001)16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工作中发起人资格问题的通知 和市工程造价管理自,省属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目前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正在紧张进行脱钩改制工作,但全国实行造价工程师时间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经研究,为推动我省脱钩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对脱钩改制为非甲级专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具有发起人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前提任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并经改制后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发起人签字同意,可作为改制后的发起人。上级主管部门原任命书、推荐意见和其他造价工程师签名(原件)请附在改制方案有关资料中。 二、改制为专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具有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不足,且没有高级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可推荐一名从事工程造价编审5年以上,具有中级工程造价编审资格和中级工程类职称,经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和本单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发起人签字同意,可作为发起人。在报送改制方案时,上述人员的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发起人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任何一位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2002年7月1日后,专营工程造价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取利造价工程师。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